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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高兴投资和贷款挂钩已经上升到国家政策层面,这将是在现代金融体系下支持中小企业的最有效措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国招商银行前行长马魏华在一次关于CPPCC全国委员会37个经济部门的小组讨论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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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贷联动试点”正式写入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引起了金融界代表的特别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南充商业银行董事长黄光伟也表示:“这项政策看似简单,但对企业发展,尤其是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是一个重大的积极因素。”

据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近日透露,投贷联动的基本思路是支持银行通过设立类似的风险投资公司或基金为创新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并建立在严格的风险隔离基础上,实现资本基金对银行业的早期干预。同时,这些资金进入后,银行对企业的情况有了更好的了解,银行信贷资金可以更早的介入,这相当于从资本和信贷两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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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贷款联动模式对支持小微科技企业意义重大,也是银行拓展业务的有效渠道。

两会期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北京银行行长严就此议题提交了相关建议。他认为,“商业银行不仅可以为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中小科技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支持,还可以用股权收益弥补信贷资金的风险损失,使银行进一步分享企业成长的收益,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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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近年来许多银行已经尝试了多渠道。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上海银监局局长廖岷表示,上海许多银行在没有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开展了试点项目。

“上海的投贷联动基本上是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的,即银行贷款给科技企业,然后指定第三方公司和其他控股机构持有不超过2%的企业优先股权。这种股票期权安排可视为一种风险准备金或风险补偿,这部分股权投资所带来的收益正好可以弥补贷款可能带来的损失。”据廖岷介绍,截至2015年底,辖区内9家银行以投贷联动方式为105家小微科技企业提供了10.2亿元融资余额,并表示“上海还将争取第一批投贷联动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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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目前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最重要的一点是,中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都限制银行投资私募股权和其他业务。

根据中国现行《商业银行法》第43条,“禁止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或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贷款通则》第20条规定:“贷款不得用于股权投资”。

对此,许多委员呼吁尽快修改这些条款,赋予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合理法律地位。

马魏华说:“作为一套完整的法律,商业银行法必须尽快修改。如果银行投资放开,银行对中小企业的债权可以变成股权,银行支持这些成长型企业的积极性会更高,投贷联动政策也会减少落地障碍。”

严还表示:“应修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商业银行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从而为发展投贷联动业务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此外,代表们还强调,总体而言,投贷联动业务是一项“利基业务”,不适合世界各地的银行开展。

廖岷表示,从国际商业银行的实践来看,只有少数银行能够成功地为初创科技企业提供投贷款联动融资服务。因此,投贷联动只是商业银行业务中的一个“利基业务”,不能操之过急。

“这件事需要很强的专业能力和特殊的风险控制机制。建议下一步在推进试点时,注意选择一些专业化的商业银行,在一定的制度安排下,探索银行信贷资金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需求。更好的组合。”廖岷说。

来源:成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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